摘要

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是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不法认定的两个基点。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是其负有作为义务的前提,实质作为义务论要求具备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人对危险实现的因果历程具有现实的、排他的控制和支配力并在事实上掌控整个因果流程的发展。若保证人未妥善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未能阻断危险发展、避免法益侵害结果出现,则可认定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二元义务的判断应遵循先作为义务后注意义务的“客观—主观”一般顺序。对于技术事故高发领域的从业人员及负有监管义务的监管者而言,特殊的保证人地位决定了应对其采取高于一般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注意义务履行程度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