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主体、分配方法以及分配程序和纠纷救济途径进行了规定,但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依然较多,究其原因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规则不明确,村民自治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权力缺乏规制,纠纷的司法救济不完善而行政救济未能发挥作用。基于此,文章提出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原则和参考因素,强化村民自治涉及成员资格的审查监督,以及确保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有权审查村规民约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