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就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专门规定,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体现弱者利益保护的立场,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但该条规则绝对地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就例外情形的规定不够全面,且某些措辞稍显随意。我国可纳入有限的意思自治,增加例外规定,并纳入结果定向方法,对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一定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