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实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区别对待,尤其是司法中对前者偏于做轻缓的处理。刑事立法上对收买犯罪给予较低的不法评价并配置轻刑,是导致司法宽纵收买犯罪的首要原因;故而,有必要对收买犯罪展开立法论层面的审视。无论是法外因素还是法内因素,均难以为现行立法对收买犯罪做出有别于拐卖犯罪的不法评价提供合理的根据。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以个人的不被当作商品对待的权利为基础来界定。相关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将个人当作商品进行买卖,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在不法构造上属于共同正犯。鉴于当前实务在处理收买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从司法层面来说,有必要强化对收买犯罪的处罚,用足用好刑法中现有的相关规定,立法层面上则应当明确传达收买犯罪是重罪的价值立场,适当提升收买犯罪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