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关于公物的法律规定以及期刊等资料较少,人们对公物的概念和范围较模糊,对公物的低认知度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利于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国家作为提供公物相关服务的主体,失去了公众的监督就可能发生侵害公民相应权利的行为。不论是城市中的公物利用,还是农村中的公物利用都理应得到更多法律的规制,这就呼吁我们关注公物的利用和管理,并建立更加完整的公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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