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165条,由于法条规范较模糊,为统一司法裁判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7-11条对股东资格、不正当目的、履行等进行了细化解释,然而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认定仍不明晰,法院往往在保护股东权利还是维护公司利益之间摇摆,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以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再审案例——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为研究对象,对涉案焦点进行分析,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边界,以期在股东利益和公司自治间设定一个适当的裁判路径,实现两者利益的制约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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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