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果考量引发了法律解释的分歧和困境。后果取向解释主张通过教义分析控制后果考量,严格区分规范目的和功能目的,避免法律规则虚无化;功能解释Ⅰ主张以后果和功能调试规范目的,同时通过规则来控制后果与功能的偏离;功能解释Ⅱ主张,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随着对功能和政策的考察而被弱化和消解,政策意图实现的功能才是终极目标。从我国的“知假买假”类案件裁判可以看到,后果考量一旦开启,从后果取向解释到功能解释的“异化”,以及从功能解释Ⅰ到功能解释Ⅱ的溃变,就会成为逻辑上的必然。后果考量与司法裁判的政策取向密切相关。但是,司法裁判的政策取向,既无法获得规则提供的安定性,也无法避免陷入更具体后果和功能的争议和回溯。因此,功能解释需要有效平衡“向前看”的后果、功能预期和“向后看”的规则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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