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荀子在礼治的框架内引进了“法”作为礼治的辅助和补充,他的“法”主要是指法度、法则、规矩等刚性的、可强制执行的、可以稽查考核的制度,对于荀子的“法”,应该更多地关注其中“制度”的意义。此种制度化建设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早期儒家偏于软弱、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力的缺点,极大地增强了儒学对未来大一统政治的适应力。荀子礼法互补思想的提出,得益于稷下学术的理论贡献。在荀子之前,稷下黄老道家已经在礼治和法治的联手合作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为荀子的礼法互补思想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经验。与荀子的援法入礼不同,稷下黄老道家都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吸收礼治和道德教化作为法治的补充,可称为援礼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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