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下社会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数字红利,但同时也使得原有的"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受制于信息技术本身的稀缺性及公众在获取、掌握和运用信息时的客观差异,该数字红利无法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诸多个体因不能有效地获取和运用这些数据信息而相对成为"数字弱势群体"。此时,如何基于技术赋权理论和互联网时代的法律与社会关系,审视不同主体信息权益的"实质不平等",并从新兴权利视角积极进行"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形塑,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