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数字经济须更好结合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如何通过完善反垄断规制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引导平台企业在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各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构建了一个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内生的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刻画了数字产业和传统产业在市场竞争结构、数据利用效率和产业融合互促上的差别,研究了平台企业反垄断的重要条件。以促进数字经济创新、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对平台企业反垄断的必要条件是数字产业内部企业间的替代弹性高于平台企业与传统产业间的替代弹性,即数字产业内部企业垄断定价权低于平台企业垄断定价权。对平台企业反垄断的充分条件取决于平台企业的产出相对规模与数据相对利用效率,当平台企业产出相对规模高于特定阈值,或数据相对利用效率低于特定阈值时,政府应加强反垄断力度。如果平台企业利用数字技术显著改善了消费者福利,或反垄断政策难以有效增强数字产业竞争程度或降低平台企业垄断定价权,那么政府应谨慎使用反垄断监管,反之亦然。本文认为,应以优化法治监管环境、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发挥平台企业技术优势为重点,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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