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议控制被广泛应用于境内企业赴海外上市的过程中,由于其涉嫌规避中国外资准入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目前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的主张越演越烈。最近,商务部《并购安全审查规定》明确将其列入监管的范围;而香港交易所最近也修改了关于采取协议控制的公司上市审核要求。但中国监管者尚未有明确的针对协议控制的监管制度。本文着重从协议控制的本质和操作,以及内地《并购安全审查规定》与香港《上市决策2011》的比较中找到协议控制监管的未来方向,即应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超越于其合同的形式,并扩大"并购"的外延,从控制权的本质进行监管。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