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恐怖活动关联行为实行化是当前反恐刑事立法的一大特点,但仅通过实行化才将恐怖活动关联行为纳入恐怖活动犯罪体系进行评价,不但可能造成罪名体系的臃肿,而且存在兜底条款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必须通过判断"紧密联系性"对非实行化的恐怖活动关联行为进行限缩,仅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评价。为实现"伊吉拉特"而进行的其他犯罪是否纳入恐怖活动犯罪体系进行评价,关系到实际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在罪刑关系现实化中能否得到有效矫治、评估与安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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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