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抵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债的更改

作者:赵卉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32): 39-42.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2.012

摘要

<正>【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到期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经协商一致将对账确认的借款本息转化为购房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由此引起的争议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物抵债协议,其在法律性质上为诺成性合同而非要物契约,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时成立。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属于债的更改,而非新债清偿,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因获抵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