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初官制承袭后周之制。五代时选人并无所谓七阶之制,是候选集注的官员总称,即赴三铨磨勘、注授的官员,也称待选人、守选人。选人范围较广,其中最底层的幕职州县官入宋以后逐渐成为文官系列中的最底层。文官系列由选人、京官、朝官三个由低到高的层次组成,此选人专指幕职州县官,共分七阶,为选人的本官阶,决定选人俸禄。然而,宋代州县地方官中也有幕职官,是差遣官,有实际职务。也就是说,幕职州县官有两种职能,既是选人七阶,又充当州府军监县的差遣官,两者容易混淆,需要鉴别。元丰改制时,文臣京官、朝官本官阶易为元丰寄禄阶,而选人本官阶未及改,直至徽宗崇宁二年,选人七阶方易为将仕郎至承务郎七阶,从而结束了选人二重职能的紊乱状态,幕职州县官作为选人七阶职能废罢,合为一元制的州府军监县的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