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确立的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因核心概念"个人隐私"不易识别、授权过于宽泛等因素而长期虚置,实施效果不尽人意。同时,其与《民法典》的个人私密信息严格保护规则,在基础前提、是否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以及保障第三方参与权方面存在不一致。在民法典时代,应以实现法法衔接为契机,及时修正第15条规定,在区分保护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以个人私密信息为核心概念,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构建和完善个人私密信息公开豁免制度。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