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公积金作为民法上的物,既具有人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属性,又具有类似银行储蓄所体现的债权属性,单纯从物权或是债权的角度分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属,难以形成一致的观点。本文从住房公积金的货币属性出发,依据"货币占有与所有一致"的规则,认为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占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时,享有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所有权,即增值收益应当归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
    山东交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