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制度应以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发展为目标,以相关者利益分配均衡为中心,以公司法规则为基本依托来构建。农民股东的特殊利益应主要通过辅助性的社会性制度安排实现。如是,或可通过营利性制度逻辑更充分地释放土地的经济价值,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具体来看,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作价规则体系,并构建农民股东持有优先股的引导、促进和保障机制以及农民股东清算退股时的土地经营权优先购买机制。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