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解释》对于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顺位、内容乃至内部追偿权等问题,构建了相对体系化的规定,旨在解决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立场不一的问题,统一裁判规则。但对于债权人放弃或减轻部分担保会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何种影响,其他担保人是否能因此免责这一问题,并没有搭建一个清晰的轮廓,担保人之间依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在理论和条文基础上,根据"担保的提供者"和"有无追偿权"这两种区分因素,进行类型化判断分析,统一对此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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