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其独立的功能价值,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经复议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却存在着许多弊端,使得这种功能价值很难体现。实践中,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需要司法权强有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将行政复议的结果尤其是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问题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的职责责任方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完善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