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交通领域运用的代表,方兴未艾。一些国家和地区目前也将金融领域的“监管沙盒”运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我国也借鉴了这种监管模式。运用比较法对相关领域的沙盒模式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发现我国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沙盒模式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以下缺陷:监管风格的保守、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的缺乏以及配套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监管沙盒模式的法律规定需要我国在今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后续在统一立法时予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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