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经典问题,德沃金提出介于法实证主义和传统自然法理论之间的中间形态的规范法理学,他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提出法律系统整体有着“整全性”,且不具有形而上学的特征,但能够保证关于所有案件的判断都有唯一正确的方式,从而德沃金似乎在经验性的“规则”和先验性的“金律”之间找寻到了某种中间地带的由“整全性”保证的“原则”。本文试图指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中间地带,德沃金的整全性概念是他的一个不可靠的先验预设,他的规范法理学中因此存在着先验论证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