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利化是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的现实需求,能够保障和推动数据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流通和应用。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却为此留下了空间。在大数据中,"衍生数据"拥有创造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非消耗性的特征,并具备财产属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特征相吻合。但是,"衍生数据"无法归入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之中,故需通过法制化方式构建包含标记权、存储权、使用权等具体权利的新型知识产权。而在认定数据权利化主体时,则应倾向于对衍生数据控制主体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