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障者影视作品获取权是残疾人阅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障碍电影是专为视障者制作发行的影视作品,涉及原版电影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表演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权利。我国版权法的无障碍条款仅仅规定盲文为无障碍合理使用范围,不利于保护我国残疾人的整体福利,应增加影视作品,同时将"盲文版"的表述改为"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电影的发行主体应为经授权的公益组织,无障碍通过技术手段等保障为残疾人所专用。在无障碍电影的制作成规模后,应考虑向原版电影版权人支付低于商业许可费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