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将销售假药罪设定为抽象危险犯,降低了犯罪成立的证明难度,但也导致犯罪圈的过度扩张,尤其是在非法经营进口药、民间传统配方药品以及分装药领域,一律入罪的司法认定侵蚀了司法公信力。为了对本罪的司法规制予以合理限制,应当在肯定刑法与药品管理法中假药认定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对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进行实质判断,建构允许反证抽象危险犯中抽象危险不存在的正向出罪机制以及合理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反向出罪机制。在此基础上,从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行政处罚三个维度合理解释销售假药行为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