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的逐步完善明确了大众传媒的权利归属,即作为专业化的传播机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大众传媒传播成本低、信息容量大的特点赋予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的角色。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大众传媒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的功能拓展了空间。大众传媒是政府信息的传播者、解释者、监督者、反馈者,同时还承担着代言公众寻求政府信息,建构政府形象,塑造传媒公信力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