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诉讼证据,鉴定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仅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489项。法医学标准数量有限,尤其强制性标准奇缺,已经影响到我国法医学鉴定实践和学科发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推进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和发展。笔者建议,以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更多作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法医学鉴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法医学鉴定行业标准,强化法医学鉴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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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