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调查是刑事审判程序的核心环节,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控辩双方用于支持本方诉讼主张的证据资料,需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后,才能作为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庭审调查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我国部分刑事程序设置出现了偏差,实践中发展出"客观到主观"或"主观到客观"的证据调查顺序。然而,这种看似有序的证据出示方式,内在缺陷是公诉方法庭举证的低效、形式化,容易造成证明体系紊乱。以讯问被告人为中心的证据审核方式,虽然优先出示证明力较强的实物证据资料,可以明确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减少辩方对控方指控犯罪事实的异议,但过度依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核实证据资料,而不是强调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最终可能仍然无法形成清晰的证据链。因此,有关键证人出庭的案件,证据调查应当以人证调查为主线,按照查明案情的需要穿插出示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没有关键证人出庭或很少有关键证人出庭的案件,应根据证据资料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据资料之证明力的强弱变化,通过优势证据连环举证实现证据调查逻辑架构的完整。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