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对数据进行征税

作者:约翰内斯·贝克尔; 约阿希姆·恩利施; 黛博拉·尚茨; 刘奇超
来源: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0, 41(01): 84-97.

摘要

当前,对数字经济课税的核心问题是,一些商业模式允许公司在没有实体存在的情形下,在特定国家进行生产,由此规避该国实施(适当)的来源地税收规则。这种价值创造与税收规则的错配可能需要调整国际税收标准。本文分析了所有主要的数字化趋势,用以确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允许在上述缺乏应税联结度的情形下创造价值。虽然,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仍适当地涵盖了一些数字化趋势,但其余数字化趋势允许远程访问本地数据来源和用户网络,而无需在来源地课税。对此,本文提出了一种系统的、行政上可行的方法,即以持续用户关系(SURE)为基础来分配征税权。文章设计了一个概念性框架,用以确定基于SURE的价值创造,并强调可观察到的现金流作用。最后,作者就阶段性改革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