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根据这一规定,中止工伤认定时限的,应从何时起算?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时、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还是仲裁委作出受理决定时?陕西读者时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