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代互联网的兴起,形成了平台经济。平台企业连接了全球范围内的用户,改变了传统产业的结构。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更少闲置、精准定价、信息动态化等特点,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平台经济也带来了更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已有的研究,对平台企业的规制多集中在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平台企业自我规制动力不足,事后规制模式存在局限。为避免互联网平台侵害知识产权风险的扩大,采用事后规制与事前规制相结合、政府规制与平台企业自治、法律与行业规范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模式更为科学。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