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了避免二倍工资索赔,用人单位越来越重视用工的规范化。但是,仍然有一些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因疏忽或犯低级错误,不幸踩进"二倍工资"索赔的大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