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延伸法律监督触角、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的重要举措,具有保障行政争议化解案件所承载的价值衡平、填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治理的盲区、彰显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功能属性等价值。但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面临检察主导性不足、规范依据性缺乏、主体两难性明显和人才原动力较弱等现实困境,导致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天然独特优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融合多元检察监督理念,通过加强立法回应、优化化解机制、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人员素能建设等路径,逐步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能力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