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提供解决住房问题的新路径,《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所谓居住权受益人,指事实上对设有居住权的房屋享有居住利益的人,包括居住权人及其同住之人,同住之人无居住的法定基础。对于居住权人能否携带同住之人及同住之人范围,《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解释标准和论证体系。法律须经解释,始能适用。解释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结合具体国情和个体发展情境,对居住权受益人范围加以明确,以求减少立法留白对司法的消极影响,避免居住权行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