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6年7月6日,北京市市民宫素兰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大东公社入社合同书》,交纳110万余元后享有社员住宅一套(即案涉房屋)。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给宫素兰颁发房权证,该房屋属于边新磊、宫素兰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为大东公司开发建设,边新磊、宫素兰夫妻持有该公司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7月6日当天,宫素兰还与佳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佳诚公司为案涉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等提供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