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小帅和小桐是某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2009年12月17日早自习,8岁的小桐作为班干部,按照老师的要求在班内维持秩序,因挥舞路队牌致使8岁的小帅前牙冠折断。为此,小帅及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小桐家长和学校赔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小桐及其家长辩称,伤害事故发生时,小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受教师指派管理课堂秩序,鉴于学校没有统一管理有安全隐患的路队牌,因此应由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辩称,伤害事故发生在上课前,不存在教师失职的情形,小帅受伤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