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为我国证券群体纠纷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民事诉讼规则指引,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但该文件的内容没有超越《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有关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本质上仍是对共同诉讼程序在证券群体纠纷领域的具体细化,并非根本意义上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存在起诉条件设置不合理、代表人推选程序粗陋、投资者保护机构效能有限以及诉讼费用分担机制抑制投资者积极性等问题。建议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证券集团诉讼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投资人示范诉讼,从废止起诉条件中的前置屏障、细化代表人推选程序、提升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和优化诉讼费用分担机制等方面,对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进行完善。

  • 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