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四十年的刑事立法对于强奸罪立法的改善不多,目前仍然以生殖性性交为核心,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将男童和生殖性性交以外的性交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性同意年龄偏低。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在一个法条中规制不同年龄和被害人不同态度的强奸行为,立法粗糙,不利于对儿童的全面保护。从实践出发,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应该采用分置立法模式,将一切性交行为都纳入强奸罪,平等保护男童和女童,提高儿童的性同意年龄,设定年龄相近豁免条款,双向保护儿童。

  • 单位
    中华女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