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商投资法》对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作出了规定,但只进行了框架性构建,尚需明确具体适用细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受理主体,应运用三级架构模式;外国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的受理范围应当限定在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投资争议范围内;应当确认外资投诉受理机构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但不宜具有终局性,纠纷当事方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完善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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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