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卖为维系社会经济结构的核心制度。我国《民法典》立法者参酌理论研究成果与实务发展经验,对《合同法》买卖合同章作了大幅度的增改删,包括非实质性变动与实质性变动。在实质性变动中,涉及买卖物运输时的风险负担制度、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制度、试用买卖合同制度、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制度等均有重大更新。这些日趋缜密、科学的规范,提供了没有矛盾、具有导向确定性的行为规整,实现着正义且有实益的利益分配,极有助益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宏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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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