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性基金的设立,为解决改革开放初期基础设施投上发挥了政策性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市场经济模式的完善,作为时代产物的政府性基金,其合法性、合理性与透明度均存在着质疑。选择以民航发展基金为个案,对民航发展基金的由来与发展、征收的使用和制度规范以及设立程序进行阐述与分析不难发现,民航发展基金在前置程序、立法程序、征收标准法律依据、实施程序等方面存在着正当法律程序的偏差,致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应该在前置程序、程序立法、实施程序、纠纷解决正当程序诸方面做出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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