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县作为一级税收单位,在明代财政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明代财政体制从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制度性缺陷。在怎样完成中央财政分派税赋的足额上缴、保障府县地方机制的正常运作以及让百姓在征纳税赋时与官府保持合作方面,华北府县官员通过灵活处理彼此的关系,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尽管其所用应对举措是限于一县一地的个案,但亦与明代财政体制的整体变化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