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法庭会话中模糊语言与言者目的关系的例证和分析发现:模糊语言是法庭会话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言者的目的,同时也受制于言者的目的。法庭模糊语言对于言者目的的表达与实现、对法庭互动和案件审理既具有积极的意义,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法庭模糊语言须遵循“应该精确时模糊不得,应该模糊时就得模糊”的语用原则。

  • 单位
    武汉晴川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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