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爱情保险”计划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定心上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纠纷,另一类是夫妻一方死亡是否属于“保持婚姻关系”之情形的纠纷。对于前一类纠纷,因“被保险人条款”并非格式条款,解释上应当采用《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解释结果应当是:“指定心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使指定心上人死亡,亦不属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应予以赔付。对于后一类纠纷,因“保持婚姻关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首先应当适用通常理解的解释方法,解释结果是:在“爱情保险”计划的语境下,即使夫妻一方死亡,仍应将此种情形认定为“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形,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保险人应当赔付。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