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理上看,认定所得税法上的"所得"必须具备两大构成要件:存在资产增益和收益已经实现。以此为依据反思我国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的所得税规则,发现当前我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规则是直接在资产转让行为发生的时点确认所得,并要求个人一次性缴纳所得税、企业5年内平均分摊缴纳所得税,这样的规定违背了收益实现原则的要求。因此,建议根据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部分的后续处理是否产生与原资产相分离的纳税必要资金,来区分认定所得的可税性;同时,基于鼓励投资的目的和税收稽征便利的要求,细化对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支付对价形式以及纳税信息留存事项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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