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理、民主以及协商民主是地方立法价值追求的三个维度。在地方立法中,治理价值的贯彻有助于丰富立法内容,民主价值的树立有助于规范立法程序,协商民主价值的植入有助于提升立法的理性程度。治理、民主以及协商民主价值之间存在合力与张力,可以互相容纳,但在提升地方立法质量中它们具有层次性和阶段性特征。在地方立法初期阶段,应当着重贯彻治理价值,使立法内容符合治理需要;在地方立法攻坚阶段,应当强调民主价值,实现立法程序民主;在地方立法相对成熟阶段,应当深化协商民主理念,确保立法富含理性。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