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截至目前,财政部尚未对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务中不同企业的处理方法各异。本文对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