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对法的本质、法的类型的论断,为其"法的秩序"论奠定基础。托马斯以神圣与世俗两个维度、以分有和类比两个方法建构其法哲学思想,分立而又平衡圣俗,调和信仰与理性,以上帝为基准,为宇宙及人类社会确立以永恒法为形上顶端、以自然法为中枢、以人法为形下末端的"法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