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2年出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以文化为抓手开展文化目的论和普遍价值探寻的一次全球化标志事件,但它在正文及其《操作指南》的不断修订中一直没能阐明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即它本应立足于作为理想概念的文化先验立场,也才能超越作为事实概念的文化经验现象的种种差异性和多样性,达到逻辑上的可普遍化程度,也才能把不同文化及其主体置于交互主体的平等地位上,以理性的方式推论出共同的价值标准。遗憾的是,公约立场的摇摆不定使这种标准看似只是从作为事实概念的文化中总结和归纳出来的一种经验标准。这种失误不仅容易让人们对公约产生误解,也容易让各个国家在履约保护实践中忽视甚至遮蔽遗产主体的权利。中国的遗产保护工作应该认识并纠正这种失误才能回归本位并且秉持理性的目的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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