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隐蔽调查是行政机关故意不告知当事人和外界调查取证的行为。隐蔽调查可以满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实际需求。然而,隐蔽调查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转化为诱惑调查。为解决这一矛盾,隐蔽调查需要在措施和实施范围上被限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隐蔽调查可以采用直接观察、乔装调查、从其他行政机关处获取、向第三方社会主体调取和通过行政举报获取等方式。在实施范围的限定上,行政机关只有在需要主动查明事实,且公开调查无法实现调查目的的情形下才能考虑适用隐蔽调查。同时,隐蔽调查的实施还必须要有优于当事人权益的重大公共利益,而且是可被当事人预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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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