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4条第1款确立的股利分配时限规则存在重大的规范漏洞,极易诱发股利分配的实践失序。单纯根据文义解释的法律适用,不仅容易引发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不当干预、《公司法》规范之间的体系龃龉,还会形成股利分配时限规则的目的悖反,不利于合理的股利分配秩序的形成。股利分配时限纠纷的司法裁判,不仅应当有效运用体系解释规则,阐明股利分配时限规则的合理含义;还应恪守司法的审慎干预原则,从"滥用股东权利不执行利润分配+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这一双重要件出发,指引相关的司法裁判。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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